由于你没有明确指出“两者”具体是什么,下面我以常见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情况,即成本法和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差异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在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面,成本法下,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其次,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再者,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时,成本法下,不做账务处理。但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最后,在对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处理上,成本法下不做处理。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综上所述,成本法和权益法在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多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于两种方法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关系的不同认定,成本法更强调投资的成本收回和固定收益,而权益法则更注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享有和风险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