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算主要涉及以下公式:
首先是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确定方法。如果是新建房地产转让,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如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房地产开发费用,它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当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 利息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若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扣除项目为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然后是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分步计算法,应纳税额 = ∑(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这种方法要先确定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以此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然后分级计算各级增值额的应纳税额,最后汇总得出应纳税总额。另一种是速算扣除法,应纳税额 = 增值额×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