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应税资源计税依据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将从不同自用情形来详细阐述。
首先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情况。当纳税人将应税资源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时,这种自用行为在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因为在最终应税产品销售时才进行计税,其计税依据是最终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例如,煤矿企业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洗选煤,在原煤移送加工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而是在洗选煤销售时,以洗选煤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资源税。这是因为资源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其价值最终体现在最终应税产品上,所以在最终销售环节计税更为合理。
其次是用于非生产方面的情况。如果纳税人将应税资源用于非生产方面,比如用于职工福利、捐赠、投资、偿债等,这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其计税依据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是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如果前面两种情况都不适用,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 资源税税率)。
另外,对于无法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的情况,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比如一些小矿山企业,由于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提供销售数量,税务机关就可能根据其产量或者通过合理的折算比来确定计税数量。
总之,自用应税资源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根据自用的具体情形,按照税法规定的规则来准确计算,以确保资源税的正确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