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的确定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纳税人将自己拥有的一项特许权分别许可给不同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那么每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都应单独作为一次收入来计算。例如,甲拥有一项专利技术,他先将该专利许可给A公司使用,获得了一笔收入;之后又将同一专利许可给B公司使用,再次获得收入。这两次许可所取得的收入应分别作为两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确定。
其次,如果是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比如,乙作家将自己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授予某影视公司,该影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月向乙支付改编权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乙每个月所收到的这笔改编权费用就合并作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将每个月的收入分别计算。
另外,在确定每次收入时,还需要注意收入的完整性。收入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非现金形式的收入,如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于非现金形式的收入,应当按照取得收入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准确确定特许权每次收入,能够确保纳税人依法正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出现少缴或多缴税款的情况,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