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它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从价计征,这是一种以课税对象的价值量作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其特点是应纳税额的多少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高低成正比。在这种方式下,课税对象通常以货币为计量标准。例如,在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计税依据就是不含税的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也是典型的从价计征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从价计征能够体现税收与经济活动的紧密联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课税对象价值的增加,税收收入也会相应增长。
从量计征,它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作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这里的实物数量可以是重量、数量、容积、面积等。比如,在消费税中,对黄酒、啤酒和成品油等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其中,黄酒每吨税额为240元,啤酒根据不同类型,甲类啤酒每吨税额为250元,乙类啤酒每吨税额为220元,成品油则按照每升规定固定税额。资源税中,对于一些以原矿或精矿形式销售的资源产品,也有采用从量计征的情况。从量计征的优点是计税简便,不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税收收入相对稳定。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充分反映课税对象的价值变化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此外,还有复合计征,它是将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一种计税方式。例如,在消费税中,对卷烟和白酒就实行复合计征。卷烟在从价计征的基础上,还按照每标准箱(5万支)加征一定数额的消费税;白酒是既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消费税,又按每斤(500克)或每500毫升固定税额征收。复合计征综合了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优点,能够更全面地反映课税对象的价值和数量,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