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商誉减值金额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以下是详细介绍:
首先,要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认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所以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接下来,要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最后,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例如,甲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商誉 100 万元,该商誉分摊至 A、B 两个资产组,A 资产组账面价值 200 万元(不包含商誉),B 资产组账面价值 300 万元(不包含商誉)。年末对 A 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 180 万元,先对不包含商誉的 A 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为 200 - 180 =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