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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被背书人权利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5/28 06:19:01  字体: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背书形式,在质押背书中,被背书人享有一系列特定的权利。

首先,被背书人享有票据质权。当出质人以票据进行质押背书后,被背书人就取得了对该票据的质权。这意味着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有权以该票据的金额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一张汇票进行质押背书给乙,当借款到期甲未能偿还时,乙就可以凭借质押的汇票实现自己的债权。

其次,被背书人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被背书人在质权范围内,可以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当票据到期时,被背书人有权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被背书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进行追索,要求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

再者,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限制权利。一般情况下,被背书人不能进行转让背书,但可以为了实现质权而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通过这种背书,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权利,但票据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此外,被背书人还享有保全票据权利的权利。为了保障自己的质权能够实现,被背书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全票据权利。比如,在票据到期前,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以确定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在发生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情况时,及时取得相关的拒绝证明,以便行使追索权等。

综上所述,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质押关系中享有票据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有条件的再背书以及保全票据权利等重要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被背书人在质押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主债务无法得到履行时,通过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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