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在法律上可能属于要约,也可能属于要约邀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常见的广告往往只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一般性的宣传、介绍,比如宣传商品的性能、特点、优势等,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条件,不满足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例如,某化妆品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美白、保湿等功效,这只是在推广产品,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价格、数量、购买方式等合同必备条款,也没有表明只要消费者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广告发布者就一定会与之订立合同,所以这种广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
然而,当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时,就构成要约。如果广告中明确了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数量、履行方式、期限等关键交易条件,并且表明只要相对人做出承诺,广告发布者就会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那么该广告就属于要约。比如,某商家在广告中称“本商场现有 100 台某品牌手机,每台售价 3000 元,先到先得,售完即止”,这里明确了商品(某品牌手机)、数量(100 台)、价格(每台 3000 元)以及履行方式(先到先得)等内容,并且可以推断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前来购买,商家就会与之订立买卖合同,这种广告就构成要约。
综上所述,判断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关键在于看广告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