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费用是否能够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来看,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是因为企业内营业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它们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整体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如果允许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随意扣除这些费用,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内部转移定价等方式来调节利润,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例如,企业内一个营业机构向另一个营业机构支付高额的管理费,就可能将利润从盈利的营业机构转移到亏损的营业机构,使得企业整体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对于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允许扣除,也可能存在企业内部不合理定价的情况。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同样如此,可能会被企业利用来进行利润调节。
然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可以扣除的。比如企业内一个营业机构为另一个营业机构提供了真实的劳务服务,且该劳务服务的价格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劳务费用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因为这种费用是为了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不会对税收的公平性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内营业机构间费用能否扣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的费用类型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