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阶段合同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以发起人为名义订立的合同。当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不过,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这是因为公司的确认、实际享受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表明公司愿意承受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从公平和实际履行的角度出发,赋予相对人向公司主张责任的权利。
其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当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因为设立中公司是为了公司最终成立而存在的过渡性组织,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公司设立后的运营。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那么此时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而应由发起人承担。这是为了防止发起人滥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取私利,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另外,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那么对于设立阶段的合同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未成立,设立行为的后果就需要由发起人来承受,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保障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阶段合同债务的承担要综合考虑合同订立的名义、公司是否成立、发起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相对人的主观情况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