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含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情形。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构成明示预期违约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这种表示应当是清晰、明确且不含糊的,例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告知对方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其次,违约方作出的表示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再者,违约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的主要义务是指合同中对合同目的实现起关键作用的义务。最后,违约方的这种表示没有正当理由,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一方却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条件包括: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比如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标的物转卖他人等。另一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对方将不履行合同,这里的合理理由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情况、行业惯例等进行判断。同时,另一方须向对方提出提供履行担保的要求,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预期违约制度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守约方在对方预期违约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例如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通过明确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形及构成条件,有助于准确判断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预期违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