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不属于附加税,它有自己独立的计税基础,和附加税的计税基础存在明显差异。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计税基础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在从价定率计征的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税基础通常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例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5%,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就是100×15% = 15万元,这里的100万元就是计税基础。
从量定额计征时,计税基础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比如,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如果某啤酒厂销售了100吨单价低于3000元的啤酒,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就是100×220 = 22000元,这里的100吨就是计税基础。
而附加税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它们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附加税的计税基础依赖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金额。例如,某企业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20万元,消费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0 10)×7% = 2.1万元,这里的30万元(20万元增值税 10万元消费税)就是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所以,消费税有着自身独立的计税基础,并非附加税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