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可以进行重分类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一般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它可以与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当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就可能发生重分类。比如,企业原本将某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但后来因业务模式改变,该投资的持有目的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分类要求,此时就可以进行重分类。
如果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这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后计量属性发生了变化,所以要对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进行相应处理。
反之,如果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同样按照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累计损益不需要转出,后续按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总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满足业务模式改变等条件下能够进行重分类,并且重分类时要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