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会经济法中,承揽工作成果的风险承担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材料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对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由于承揽人的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材料毁损、灭失,承揽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承揽人在存放定作人提供的特殊钢材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防潮处理,导致钢材生锈无法使用,此时承揽人就要对这部分损失负责。
其次,对于工作成果本身的风险承担,一般以交付作为划分标准。在工作成果交付之前,风险通常由承揽人承担。这是因为在交付之前,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具有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比如,承揽人制作的一件大型雕塑,在尚未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因承揽人所在的工作室遭遇洪水,雕塑被损坏,那么这个损失就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而当工作成果交付之后,风险就转移给定作人。交付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拟制交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方式。例如,承揽人按照约定将定制的家具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完成交付,之后家具因意外火灾被烧毁,此时风险就由定作人承担。
不过,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那么即使工作成果尚未实际交付,从迟延受领之日起,风险也转移给定作人。比如,定作人在承揽人通知其领取工作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在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受损,定作人就要承担该风险。
综上所述,承揽工作成果的风险承担需要综合考虑材料的提供方、工作成果的交付情况以及定作人是否存在受领迟延等多种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