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产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在税法中,自产自用计税有以下规则。
首先,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自产自用情况,不缴纳资源税。这是因为在最终产品销售时才会统一计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例如,煤矿企业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而是在洗选煤销售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其次,当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其他方面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具体计税依据如下:
- 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税。比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自产的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企业近期同类化妆品有销售,就按照近期同类化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等相关税款。
-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如果是消费税应税产品)。以白酒生产企业为例,若企业将自产白酒用于广告宣传,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就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销售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总之,自产自用计税规则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企业通过自产自用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