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继承不算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核心在于“转让”行为以及“取得收入”这两个关键要素。
从“转让”角度来看,转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以买卖、交换等方式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这种转移通常是基于市场交易的行为。而土地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由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土地相关权益的行为。它并非基于市场交易,继承人获得土地权益是基于亲属关系、法律规定等特定因素,并非通过与原土地权利人进行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
再从“取得收入”方面分析,土地增值税所针对的转让行为往往伴随着经济利益的流入,转让方通过转让土地及相关附着物获得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在土地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取得土地权益并非是通过支付对价或者获得经济利益的方式,而是基于继承这一法律事实,并没有产生相应的收入。
例如,老张去世后,其名下的土地由儿子小张继承。小张获得土地并非是与老张进行了交易,老张也没有因土地“转让”给小张而取得收入,所以这种土地继承行为不符合土地增值税的征税条件,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