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货监盘不可行时,注册会计师需要采取一系列恰当的应对措施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首先,要明确存货监盘不可行的原因。不可行的原因可能是存货性质特殊,例如存货存放在对注册会计师的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像具有高辐射性或有毒的环境;或者存货的特殊性质导致无法实施监盘程序,如在途存货、特殊的金融工具等。
如果确定存货监盘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对于一些可以进行函证的存货,如存放在第三方仓库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通过获取第三方的确认函,来验证存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例如,查看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以确定存货的采购、销售和流转情况。这些文件记录可以提供有关存货数量、成本和价值的信息。分析存货的成本构成和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也是一种有效的替代方法。通过与同行业数据或企业历史数据进行比较,评估存货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如果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后,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可能需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审计范围受到的限制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在整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取有关存货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