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首先来看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是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的。一般会分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之所以这样分组表决,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利益诉求和受影响程度不同。例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他们更关注担保财产的处置和自身债权的优先受偿情况;而普通债权人则更关心债权的清偿比例和清偿期限等。每个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除了债权人会议,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与债权人会议有所不同,但同样是要遵循一定的多数决原则。出资人组的表决体现了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因为重整计划可能会对股东的股权结构、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只有当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才算是获得通过。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还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总之,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是一个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通过分组表决来平衡不同主体权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