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和行纪在注会经济法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差异。
从概念来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而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主体资格方面,法律对代理的主体资格要求相对宽泛,一般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而行纪人通常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取得行纪业务的经营资格,具有特定的主体要求。
以谁的名义进行行为是二者的重要区别。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一批货物,乙在和卖家交易时表明自己是代表甲来购买的。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比如,丙委托丁行纪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丁行纪公司在和买家交易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法律后果的承担也不同。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一般不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像前面乙购买货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甲承担。而行纪人自己对与第三人的合同负责,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然后基于行纪合同再将交易结果转移给委托人。
在报酬方面,代理的报酬没有统一规定,可能是有偿也可能是无偿。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代理和行纪在概念、主体资格、名义使用、法律后果承担和报酬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