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与居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从概念和目的来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帮助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行为性质方面,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决断权。比如在代理签订合同过程中,代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对方协商条款等。而居间人只是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具体谈判和决策,不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
从报酬获取方式来讲,代理人的报酬一般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约定,可能是按照固定金额、一定比例等方式支付,并且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过程中的费用通常由被代理人承担。居间人的报酬则是在促成合同成立时,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如果合同未成立,居间人一般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责任承担上,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存在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居间人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和居间在概念目的、行为性质、报酬获取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