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属于关联方。下面从关联方的定义、判断标准以及联营企业与关联方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重大影响通常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等。当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因为这种重大影响而失去公平交易的基础。例如,投资者可能会利用其影响力,使联营企业以对自己有利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影响双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从关联方披露的目的来看,关联方披露是为了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评估这些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由于联营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存在重大影响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对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将联营企业认定为关联方,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披露,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决策信息。
综上所述,联营企业是关联方,这一认定符合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也有助于实现关联方披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