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由于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所以耕地占用税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多少,规定了不同幅度的税额。具体如下:
1.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各地依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