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容忍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认为测试目标已实现的情况下,准备接受的总体最大错报,它对样本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两者呈反向变动关系。
当可容忍错报设定得较高时,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接受总体中存在相对较多的错报金额。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对总体的准确性要求相对较低,对总体错报的容忍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需要通过抽取大量的样本进行审查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为即使样本中发现了一定数量的错报,只要总体错报不超过较高的可容忍错报水平,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认为总体是可接受的。所以,此时所需的样本量就会相对较少。
相反,如果可容忍错报设定得较低,说明注册会计师对总体的准确性要求很高,对总体中存在的错报极为敏感,只允许总体中存在很少的错报。为了能够合理保证总体错报不超过这一较低的可容忍错报水平,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更精确地了解总体的情况。这就要求从总体中抽取更多的样本进行详细审查,通过更多的样本信息来推断总体的特征,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因此,可容忍错报越低,所需的样本量就会越大。
例如,在对一个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如果注册会计师设定的可容忍错报为 50 万元,可能只需要抽取 100 个样本进行审查;但如果将可容忍错报降低到 10 万元,为了确保能发现总体中可能存在的较小错报,可能就需要抽取 300 个甚至更多的样本。
综上所述,可容忍错报与样本量之间呈现明显的反向变动关系,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样本量时,需要根据审计目标、审计风险等因素合理设定可容忍错报,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