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主体是否在合并范围内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核心在于判断投资方是否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
控制权的判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素,即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金额。首先是权力要素,如果投资方拥有主导结构化主体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则认为投资方对结构化主体具有权力。相关活动是指对结构化主体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不同的结构化主体,其相关活动可能不同,比如对于一些投资型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决策活动就是相关活动。如果投资方在结构化主体的设立文件以及相关合同中,被赋予了主导投资决策等相关活动的权利,那么就满足了权力这一要素。
其次是可变回报,投资方需要评估其从结构化主体中取得的回报是否会随着结构化主体业绩而变动。可变回报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或者有正有负。例如,投资方通过持有结构化主体的权益份额获取的股利、利息等收益,这些收益会受到结构化主体经营业绩的影响,就属于可变回报。
最后是权力与回报的联系,即投资方必须能够运用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如果投资方不仅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并且可以凭借这种权力影响自身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可变回报,那么就表明投资方对结构化主体具有控制权。
当投资方满足上述控制权的三个要素时,结构化主体应纳入投资方的合并范围;反之,如果不满足控制权的判断条件,结构化主体则不在合并范围内。例如,某些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特定的投资产品,投资者仅享有固定收益,对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没有主导权,这种情况下,该结构化主体通常不会被纳入投资者的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