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旧证据的可靠程度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从证据的来源来看,如果旧证据来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外部机构或人员,其可靠程度通常较高。例如外部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这些外部机构和人员不受被审计单位的控制和影响,能提供相对客观和准确的信息。相比之下,来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证据,如内部的会计记录、管理报告等,其可靠程度可能会受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薄弱,内部证据的可靠性就会降低。
证据的性质也对可靠度有重要影响。书面证据一般比口头证据更可靠。书面证据有具体的记录和文件,具有可追溯性和客观性,而口头证据容易受到记忆偏差、主观意愿等因素的干扰。例如,一份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比相关人员的口头描述更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证据的存在形式也需要考虑。原件通常比复印件、传真件等更可靠,因为原件能直接反映事实,而复印件等可能存在被篡改的风险。
证据的时效性也是一个关键因素。虽然是旧证据,但如果所涉及的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稳定性,其可靠程度依然较高。比如固定资产的购置合同,虽然时间较久,但只要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该合同对于证明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等方面仍然是可靠的证据。然而,如果事项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市场价格、汇率等,旧证据的可靠程度就会大打折扣。
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也不容忽视。如果旧证据能与其他新的或旧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其可靠程度会大大提高。反之,如果旧证据与其他已知的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其可靠性也需要重新评估。
此外,证据获取的程序和方法也会影响其可靠度。如果是通过合理、规范的审计程序获取的旧证据,如经过函证、实地盘点等方式得到的证据,其可靠程度相对较高。而如果获取证据的程序存在缺陷,如证据的收集过程缺乏必要的记录和控制,那么证据的可靠程度就会受到质疑。
总之,判断旧证据的可靠度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性质、存在形式、时效性、相互印证情况以及获取程序等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