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义务:
首先是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是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资金有着特定的用途和安排,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重要资源。高管挪用公司资金,会使公司资金的正常流转受到干扰,可能导致公司的某些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公司的业务运营和信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次是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应该存于公司专门的账户,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可监管性。若高管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就容易造成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的混同,增加了资金被随意使用和侵占的风险,也不利于公司财务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还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的资金借贷和财产担保都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利益和风险。如果高管擅自进行这些操作,可能使公司面临无法收回借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再者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和监督,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在交易中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另外,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公司发展的重要资源,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并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会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抢夺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
最后是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公司交易中的佣金是公司业务开展的一部分收益,高管将其据为己有,不仅违反了忠实义务,也减少了公司的收入,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同时,高管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这些秘密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一旦被擅自披露,可能会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总之,公司高管需要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