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购买权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客户一项在未来可以额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对于额外购买权的会计处理,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
首先,要判断额外购买权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行使该购买权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购买商品或服务,通常就表明该额外购买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若构成重大权利,该额外购买权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当额外购买权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需要将交易价格在原合同的商品或服务以及额外购买权之间进行分摊。分摊交易价格的依据是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单独售价可以通过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
例如,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客户一张折扣券,客户可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折扣价格购买其他商品。此时,就需要估计该折扣券的单独售价,然后将销售商品的总价款按照商品和折扣券的单独售价比例进行分摊。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分摊至折扣券的交易价格则先确认为合同负债。
当客户未来行使额外购买权时,企业应将之前确认为合同负债的金额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为收入;若客户最终未行使该额外购买权,企业应在该额外购买权失效时,将对应的合同负债余额确认为收入。
总之,额外购买权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大权利,并合理分摊交易价格,以确保收入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