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的分类税计算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计算方法。
首先,财产租赁所得是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每次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判断每次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800元;如果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 - 20%)。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修缮费用必须是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如,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用1000元,有合法凭证。假设不考虑其他准予扣除项目,因为修缮费用每次最多扣除800元,所以小张该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 - 800 - 800 = 1400元。由于是个人出租住房,适用10%的税率,那么小张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00×10% = 140元。而剩余的200元修缮费用可在下个月继续扣除。
总之,财产租赁所得分类税的计算需要准确确定收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