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范围主要依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来确定,通常包括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其范围:
首先,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这类被投资单位应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范围。比如,A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那么B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就要纳入A公司编制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这是因为母公司对该子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能够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子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实际上构成了企业集团整体现金流量的一部分。
其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应纳入合并范围。一是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是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是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例如,C公司持有D公司40%的表决权股份,但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协议,能够控制D公司超过半数的表决权,此时D公司的现金流量就需要纳入C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以及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范围。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母公司已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其现金流量与企业集团的整体现金流量关联性不大。
总之,合并现金流量表的范围确定是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现金流量状况,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决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