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下面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例详细说明。
首先要明确初始投资成本和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概念。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代价,比如支付的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等。而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是用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得出。
当出现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这种情况,应将两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是因为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份额,意味着投资企业以相对较低的代价获得了较高的权益,相当于获得了一项额外的收益。
举例来说,甲公司以银行存款 200 万元取得乙公司 30%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1000 万元。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 1000×30% = 300 万元,而初始投资成本为 200 万元,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 100 万元。此时,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首先,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0 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 万元;然后,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 万元,贷:营业外收入 100 万元。通过这样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 300 万元,体现了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实际享有的权益,同时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反映了企业获得的额外收益,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原则,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