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在出具关于期初余额的审计报告时,需要综合多方面情况,遵循审计准则谨慎判断并恰当表述,以下是详细说明。
首先,若审计人员对期初余额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同时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且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恰当,或者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期初余额不影响审计人员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此时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报告中无需特别提及期初余额相关内容,按照正常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来撰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无保留意见。
其次,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审计人员应当告知管理层。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人员还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如果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审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在审计报告中详细说明期初余额存在的重大错报情况及其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明确指出由于该错报导致本期财务报表在哪些方面未能公允反映。
再者,若审计人员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在审计报告中说明由于无法获取期初余额相关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对期初余额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对本期财务报表整体的审计意见。
另外,若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该审计报告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导致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审计人员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既要说明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也要阐述该事项在本期的延续影响及对本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总之,审计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准确、清晰地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期初余额的审计情况,以保证审计报告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