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符合严格的格式要求。这是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法律对票据行为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出票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表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如果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票据行为将无效。而且,票据行为的记载方式、书写位置等也有严格要求,如背书应当连续,并且要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即使基础关系不合法或者存在瑕疵,只要票据行为本身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票据行为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汇票用于支付货款,但后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然而这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持票人乙仍然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这一特征有利于保障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在市场上能够自由流转,促进资金的融通。
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票据行为的效力等都由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应以票据文义为准。比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24年10月1日”,那么付款人就应当在该日期付款,而不能以实际交易中约定的其他付款时间为由拒绝付款。这有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独立性。在同一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相互独立,某一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例如,票据上存在多个背书行为,其中一个背书行为因背书人无行为能力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