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以下对这些票据行为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是基本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和“交付”两个行为构成。“作成”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交付”则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缺少作成或交付行为,出票行为都不成立。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背书通常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则是为了委托收款或者设定质押等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通过背书,票据权利从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增强了票据的流通性。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因为银行汇票是由银行见票即付,无需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需要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总之,这些票据行为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票据流通和使用的法律基础,保障了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正常流转和信用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