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税率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这里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例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该分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或者该外国企业在境外的一笔与该分公司业务紧密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是在实际征收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如,外国企业将一项专利授权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而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相关机构场所,或者该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那么这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就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可能适用比国内税法更优惠的税率。税收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签订的协议。例如,中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规定了较低的限制税率。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并且符合协定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非居民企业税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设立情况、所得来源以及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