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是个人所得税中的重要概念,它包含了多个项目。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具体包括以下四项:
首先是工资、薪金所得。这是最为常见的一项综合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在工作单位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像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以及季度奖、年终奖等都属于此类。
其次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往往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而获取的报酬,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稿酬所得也是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它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的作品涵盖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等多种形式。稿酬所得体现了对创作者知识成果的经济回报。
最后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例如,发明家将自己的专利授权给企业使用所获得的费用,作家将自己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授权给影视公司所获得的收入等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将这四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有助于更加公平合理地确定个人的纳税义务,适应现代社会多样化的收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