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资产偿债的计量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和方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基本原则。当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通常应当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等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
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存货,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比如企业用一批库存商品偿债,该商品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所欠债务账面价值为120万元。此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2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若以固定资产偿债,应先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的差额处理。例如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用以偿还130万元债务,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最后将30万元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如果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权人应当按照该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受让非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债权人应当以所受让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计量金额;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的,债权人应当以所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例如,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受让存货发生相关税费2万元,那么存货入账价值就是112万元。
总之,非金融资产偿债的计量要综合考虑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情况,依据资产的性质、公允价值等因素准确计量,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