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对于企业发放股票股利的账务处理,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即发放股票股利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和收到股票股利的企业(投资企业),以下分别进行详细说明。
对于发放股票股利的企业(被投资企业)而言,在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时,由于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出,所以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而在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应当按照股东原来持有的股数分配。如果是不足一股的股票股利,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不足一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由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账务处理上,应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例如,某公司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按照每10股送1股的比例发放,公司总股本为1000万股,那么实际发放时,会计分录为: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100万元(1000万÷10×1×1元,假设股票面值为1元),贷记“股本”100万元。
对于收到股票股利的企业(投资企业)来说,在实际收到股票股利时,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这是因为收到股票股利并没有导致企业的资产增加,也没有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只是股份数量的增加,持股比例不变。例如,某企业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票,该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企业在收到股票股利后,只需在备查簿中记录增加的股票数量即可,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综上所述,发放股票股利的账务处理需要根据不同主体进行区分,被投资企业在实际发放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而投资企业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这样的处理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和要求,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