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商品是否属于滥用行为需要分情况来看待,在特定情形下它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搭售都属于滥用行为。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当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搭售商品很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是因为这种搭售行为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选择自由,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例如,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软件企业在销售其核心软件时,强制消费者购买其配套的其他软件产品,消费者无法仅购买核心软件而不购买搭售的软件,这就可能构成滥用行为。
然而,如果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搭售商品通常不被认定为滥用行为。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促销、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等目的,可能会采用搭售的销售策略。比如超市在促销活动中,将洗发水和护发素捆绑销售,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该组合,这种搭售是基于商业促销目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且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阻碍或限制,不属于滥用行为。
此外,即使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也不一定必然被认定为滥用。如果搭售具有合理理由,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等,也可能不被视为滥用行为。比如,某高端设备制造商在销售设备时,要求购买者同时购买其指定的配套零部件,是因为只有使用该特定零部件才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这种搭售就可能具有合理性,不构成滥用。
综上所述,搭售商品是否算滥用行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搭售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