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市场是否属于横向垄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而划分市场如果是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那很可能构成横向垄断。
从法律规定来看,《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例如,在同一行业内的几家竞争对手企业,他们通过协议约定各自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销售,或者各自专门采购特定种类的原材料,这种行为就限制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原本消费者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择商品和服务,由于企业之间划分市场,消费者的选择范围被人为缩小,企业也无需在更广泛的市场范围内与其他对手竞争,这就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福利。
然而,如果划分市场并非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同行为,而是基于正常的商业考量和市场自然形成的结果,那就不属于横向垄断。比如,一家企业因为自身的资源、技术、历史等原因,长期专注于某个特定的细分市场,并没有与其他竞争对手达成划分市场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横向垄断。
所以,判断划分市场是否属于横向垄断,关键在于是否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等协同方式来实施的,如果是,则构成横向垄断;如果不是,则不属于横向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