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这是一种较为常见且危害较大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者约定商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例如,几家大型家电生产企业商定统一提高某款电视机的销售价格,这就限制了市场的价格竞争机制,使得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市场竞争带来的价格优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限制各自的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避免市场上商品供过于求导致价格下降,维持较高的市场价格水平。比如,多个钢铁企业约定各自的年度钢铁生产数量,人为控制市场上钢铁的供应量,从而影响钢铁的市场价格。这种行为会抑制市场的正常竞争,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可能导致企业缺乏创新和提高效率的动力。
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经营者之间划分各自的销售区域或者原材料采购渠道,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例如,不同地区的几家化妆品企业协议划分销售区域,各自在特定区域内销售产品,互不进入对方的市场。这就限制了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程度,使得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变窄,同时也不利于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竞争力。
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了维持现有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可能会通过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比如,几家制药企业约定不购买其他企业研发的新型制药技术,或者共同限制对新药品的研发投入。这种行为会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延缓行业的发展进程,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联合抵制交易。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拒绝与特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例如,几家大型超市联合起来,拒绝采购某一供应商的商品,以此迫使该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联合抵制交易行为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被抵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到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