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损益调整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的重要环节,其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步骤。
当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来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这是因为被投资单位盈利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其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价值也相应增加,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那么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0×30% = 30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00万元。
相反,当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比如,若上述乙公司当年发生净亏损800万元,甲公司应分担的亏损为800×30% = 24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24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40万元。
此外,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需要考虑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因为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是按照其账面价值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应按照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后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例如,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那么在计算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额来调整净利润,从而更准确地反映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