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代理人无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如果代理人本身就拥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那么就属于正常的代理行为,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这里的无代理权包括自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等情形。
其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种事实或理由主要表现为被代理人的行为,比如被代理人曾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行为使得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再次,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没有疏忽或者懈怠。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发现行为人无代理权,那么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最后,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的目的是使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甲公司将空白合同交给业务员乙,乙离职后仍持该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公司在审查乙的身份和合同文件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发现乙已经离职的情况,并且该买卖合同本身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需要承担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