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当企业收到补价时,资产成本的调整需要根据不同的计量模式来进行处理,主要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两种情况。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换入资产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再减去收到的补价来确定。这是因为补价本质上是对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额的一种补偿。例如,甲公司以一项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换入乙公司一项公允价值为80万元的无形资产,同时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补价2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就是100 - 20 = 80万元。同时,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体现了资产交换过程中的损益实现。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换入资产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来确定。这种情况下不确认交换损益。比如,丙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为60万元的存货换入丁公司一项账面价值为40万元的固定资产,同时收到丁公司支付的补价1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丙公司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就是60 - 10 = 50万元。
综上所述,收到补价时资产成本的调整要依据具体的计量模式,分别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以准确反映资产交换的经济实质和财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