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会经济法的范畴内,持票人通常不能向被伪造人进行追索。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被伪造人是指其签章被他人假冒的票据关系人。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票据行为的作出需要行为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进行了相应的签章。而被伪造人既没有主动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也不存在通过该签章进行票据行为的意思。
从票据责任的角度来看,票据责任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有效签章而产生的。被伪造人由于没有真实签章,也就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进行出票行为,乙作为被伪造人,其本身并没有参与到该票据行为的创设过程中,若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平和意思自治的原则。
对于持票人而言,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建立在合法有效的票据关系基础之上。当票据存在伪造情形时,持票人不能因为他人的伪造行为而要求被伪造人承担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伪造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伪造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持票人还可以向其他真实签章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仍需按照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持票人不能向被伪造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