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通常是可以产生票据权利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从票据权利的取得角度来看,背书转让是持票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背书是票据法规定的合法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当背书行为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就能够产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从形式要件方面分析,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持票人可能无法顺利取得票据权利。例如,甲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又背书转让给丙,那么在票据上甲的签章之后应是乙的签章,乙的签章之后是丙的签章,依次类推。同时,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且背书人要在票据上签章。如果缺少这些必要的记载事项,背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响票据权利的产生。
从实质要件方面来看,背书人必须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且其转让票据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背书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在背书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那么这种背书转让可能不产生票据权利。比如,甲通过欺诈手段从乙处取得票据,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若丙明知甲的欺诈行为仍受让票据,丙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此外,票据权利的产生还受到票据本身有效性的影响。如果票据本身存在伪造、变造等瑕疵,也会对背书转让产生的票据权利造成影响。例如,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是伪造的,那么整个票据可能无效,即使进行了背书转让,受让人也无法取得有效的票据权利。
综上所述,在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背书转让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使被背书人成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如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但如果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背书转让可能无法产生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