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方式取得:
第一种是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当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完成后,收款人就原始取得了该票据的权利。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甲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合法取得该支票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拥有向付款银行请求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向甲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二种是背书转让取得。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当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就合法取得了票据权利。比如,乙公司将持有的上述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符合背书规则的情况下,就成为新的票据权利人。
第三种是交付取得。无记名票据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例如,对于无记名的汇票,持票人将汇票直接交付给他人,受让人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四种是善意取得。这是指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例如,甲拾得乙的票据,然后将其转让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丙,丙就可以善意取得该票据权利。
第五种是税收、继承、赠与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比如,甲将票据赠与乙,乙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但如果甲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乙的权利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第六种是清偿取得。被追索人在清偿了后手的追索金额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例如,丙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清偿后,乙公司就取得了向甲公司再追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