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双方债务的牵连性,这是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如果是单务合同,一方仅享有权利,另一方仅承担义务,就不存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可能。
其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是承包方先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发包方再按照进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就存在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如果两个债务没有先后之分,而是应当同时履行,那么当事人行使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先履行抗辩权。
最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是指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完全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没有交付房屋。而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如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标准等。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买方发现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直到卖方解决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后履行一方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