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合同情形:
首先是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那么双方就应当同时履行。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合同未明确付款和交货的先后顺序,当乙要求甲先支付货款时,甲有权以乙未交付货物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反之,若甲要求乙先交货,乙也可以甲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交货。
其次是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里,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当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时,双方需同时履行。比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未约定是先交租金还是先交房,在甲未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时,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租金;同样,若乙未支付租金,甲也可以拒绝交付房屋。
再者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若合同未明确先后履行顺序,当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先交付工作成果时,承揽人若未收到报酬,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而定作人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成果时,也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此外,在建设工程合同等其他双务合同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平衡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