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原权利人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当符合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即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动产已经交付,此时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便丧失了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对于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请求赔偿。首先,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无处分权人的无权处分行为直接导致了原权利人丧失动产所有权,这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无处分权人应当对原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原动产的价值以及因该动产丧失而给原权利人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例如,若该动产是原权利人用于特定经营活动的工具,因动产被无权处分导致原权利人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都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
其次,如果原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权利人还可以基于合同约定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无处分权人是基于保管合同占有原权利人的动产,却擅自将其处分,原权利人可以依据保管合同的相关条款,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其他对原权利人动产丧失负有责任的主体,原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这些主体请求相应的赔偿。总之,原权利人在动产被善意取得后,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赔偿,以弥补因动产所有权丧失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