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股东会会议能够有序、合法地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下将根据不同情况详细阐述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方式。
首先,对于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这是因为在公司设立初期,出资最多的股东往往在公司的筹备和设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公司的情况最为了解,所以由其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合理的。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但也有不同。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些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机制,层层递进,确保在各种情况下股东会会议都能顺利召开,保障了公司决策的正常进行和股东权利的行使。例如,在实践中,如果董事会成员之间存在矛盾导致董事长不履行召集职责,那么副董事长、其他董事、监事会以及符合条件的股东都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介入,保证股东会会议能够如期举行,从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